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开始计算,从实际交付日期开始算起。关于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时间起算点问题,应当认为,当事人约定的交付日期是违约金计算的起始点,即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的次日起计算。
1、房屋出卖人不符合交付条件,提前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拒收,其民事责任也由出卖人承担;
2、超过约定房产交付日期,仍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3、如果出卖人不具备交付条件,但买受人实际接受标的物,则出卖人已履行交付该商品房的义务。
关于延迟交房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约定过高或过低的,则依照解释的规定(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可以予以调整;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和损失赔偿额的,则按照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同地段的租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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