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老百姓获取政府工作内容的重要途径,因此维护信息公开的合法必要性显得尤为重要。这不,山西的袁女士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就遇到了阻碍,其先是向住建委申请信息公开,却被告知该信息不负责公开。后听从被告建议,其又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信息答复,却仍被告知无法提供相关信息。
两次申请信息公开无果,犯了难的袁女士只能选择走司法途径。最终,在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石博文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袁女士购买了位于太原市某区的一处项目商铺,为了解自身商铺以及该项目的相关情况,她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地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涉及该项目的7项相关文件,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一个月后,住建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该告知书内容只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部门为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并告知袁女士所申请的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了解。
袁女士在收到该告知书后,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但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却回复称无法提供相关信息。
在多方申请无果后,袁女士果断委托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石博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历程
经过石博文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住建局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石博文律师发现,袁女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该住建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住建局具有依法答复的法定职责。但是,住建局在此过程中并未公开袁女士所申请的相关信息,虽然告知了联系方式,但将自己的责任推诿给其他部门,这明显属于不履行职责的表现,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石博文律师认为,住建局推卸责任不予公开信息侵犯了袁女士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并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随后,石博文律师代袁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住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住建局对原告袁女士申请的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庭审过程中,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认定被告方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关于原告申请内容不负责公开的证据,不足以支撑被告作出该内容不负责公开的答复,故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太原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原告袁女士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责令被告太原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袁女士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观点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的案涉告知书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关于本案,根据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可知,案涉房屋的建成时间为2013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挂牌成立时间为2019年,而被告作为某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具有核发施工许可证职责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告知原告其不负责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了解情况,该属于答复内容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寄语
在本案中,被告只是简单告知原告他们不负责公开相关信息,并建议原告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了解情况。被告的答复告知书草率地作出,既无法证明他们是否使用信息检索平台协助查询,也无法证明该信息平台是否存储有相关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所称不负责公开的相关文件明显是在被告职权范围内应当公开的内容,这也就导致了被告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石博文律师凭借长期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问题,并成功帮助委托人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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