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开发商因为“疫情”逾期交房的,购房业主要求退房的话,打官司,法院会支持业主的诉求吗?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张某与A公司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
1、张某购买由A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住宅一套,出卖人应当在2021年12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2、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逾期在60日之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3、发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
2022年3月17日,A公司向张某送达了案涉楼房交付通知书。
另查明,A公司在施工期内,因新冠疫情停工90天。
2022年7月,张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述称因A公司逾期交房,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根据案涉《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约定,逾期交房超过60天,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
逾期交房的时间为67天,A公司因新冠疫情停工90天,这些停工属于不可抗力所致,其期限远超过67天,相互折抵后,A公司的交房时间在合理范围之内。
故对原告以逾期交房为由要求解除案涉《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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