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从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规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出台《青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名录库内的监管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各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人与预购人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时,预售人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6层以下住宅房屋2800元/平方米;
(二)7至12层住宅房屋3400元/平方米;
(三)13层以上住宅房屋4100元/平方米;
(四)非住宅房屋4500元/平方米。
实行全装修交付的,监管标准增加1000元/平方米。
因特殊情况出现房屋延期交付风险的项目,经属地人民政府评估确认,在确保落实资金回补措施的前提下,制订“一楼一策”工作方案,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共管账户,应急使用监管资金。
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按照原规定执行,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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