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商品房逾期交房法律规定(津高法【2018】230号)

  天津地区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天津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如何处理?天津逾期交付如何让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北京两高胡国庆房产律师团队整理相关法规法规内容如下:


天津逾期交房法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津高法【2018】230号


 

  出卖人未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应当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出卖人在《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日期通知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而该商品房于上述日期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直至一审辩论终结前,方经竣工验收合格,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的,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如买受人因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而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或者对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不知情而受领房屋,应当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判令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仍然选择办理交接手续,可以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判令出卖人承担70%的违约责任;

  3.前述两种情形下,判令出卖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一般不应超过总房款的30%。



  如出卖人在约定日期通知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而该商品房于上述日期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直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才取得《天津市新建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如买受人因商品房未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而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或者买受人对商品房未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并不知情而受领房屋,应当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判令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商品房未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仍然选择办理交接手续,可以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判令出卖人承担30%的违约责任;

  3.前述两种情形下,判令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不超过总房款的15%。


  因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文件发布停工令的直接影响,商品房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买受人,一般应认定合同迟延履行属于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停工令确定的天数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免除出卖人相应的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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