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喊你收房,给你发了收房通知,你去了,一定要查看开发商的这些文件,因为只有这些证明文件齐全,才能保证你所购买的房子没有问题,如果你稀里糊涂就收房了,那么收房后,如果出现因为某个文件不齐全导致的房产产权纠纷、质量纠纷等等,业主都很难再维权,下面跟随北京两高胡国庆房产律师团队一起来看看吧。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约定,开发商在交房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如果开发商没有主动出示,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并由开发商承担相应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如2014年示范文本在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载明,“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根据相关法规及示范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房时一般应当主动出示的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有:
1.《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即通常所说的“两书”),开发商交房出示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对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修订)》第三十条之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此可见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认为开发商在交房时,不能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购房人有权拒收商品房,并有权向开发商主张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
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六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对第二十三个问题的答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六条的规定均持此意见。
2.《房屋测绘报告》。目前并未有强制性法律规定将提供《房屋测绘报告》作为开发商交付商品房的义务之一,仅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但是,提供《房屋测绘报告》系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之一,基于约定优先原则,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在商品房交付时按约提供房屋测绘报告的,其后果应与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相同,即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需要提示的是,从上述法院发布的文件及司法案例来看,不少法院认为,如购房人接收房屋后,以开发商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文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3.房地产的“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称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简称。
4.《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属于“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以上内容,大家了解了吗?所以交房看起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其实是更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个环节,大家一定要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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