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到收房的时候,购房者拒绝收房,这种情况下,必然造成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那么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吗?还是购房者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北京两高胡国庆房产律师团队说法如下:
购房人拒绝收房,是指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购房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如购房人存在收取钥匙、实际使用或入住、缴纳物业费、缴纳水电费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已经使用商品房。
司法实践中,目前争议较小的是若开发商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若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条件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而商品房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将该房屋交付给购房人,购房人亦有权拒绝收房。
上述两种情况下,直到商品房具备法定或约定的交付条件时,开发商再次通知购房人接收房屋,才属于开发商已经履行完毕交房义务,若此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逾期交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交付”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中的交货,具有较为复杂的交房流程,通常是由开发商通知收房、商品房交付、购房人验房与书面确认收房四个基本环节组成,直到获得购房人接收商品房的书面确认,开发商才算完全履行己方的交房义务。
实践中,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一些情形,即便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已经满足前文所述的实质性交房条件,购房人亦选择拒绝接收商品房,该种情况下,应如何认定逾期交付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购房人拒绝收房应当具备“正当理由”,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法院审查购房人理由是否成立。此类情况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一)开发商未履行书面交房通知义务,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
(二)开发商未提供应当提供的文件,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
(三)购房人主张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房
所以,购房者如果因为以上三种情况拒绝收房的,属于正当理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不要轻信开发商的说辞,稀里糊涂就签字收房了,最后权益受损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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