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网友说想要看看关于开发商预逾期交房的催告函书是怎样的,今天北京两高律所胡国庆逾期交房律师团队这就给大家整理了,学习参考使用吧。
房屋交付催告函
致某某置业(临沂)有限公司:
本买受人与贵公司签订了《临沂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第四章第十一条约定交房日期为2023年01月20日前。
贵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单方面发出了商品房延期交付《告知书》。
关于出卖人延期交房的事实,买受人提出催告意见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通常来自两个方面:
(1)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火灾、水灾、飓风、大雪、地震等;
(2)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政府禁令、战争等。
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事故是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
(2)事故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3)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
(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而且是人力所不能抗拒、不可控制的。
本买受人是在2022年购买该小区房屋,发生的延期交房不属于不可抗力,亦不属于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不能作为延期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出卖人必须按照双方签订的《临沂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四章第十三条约定履行按日向本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形式为现金,并且从2023年01月20日起按日兑现,将现金打到指定卡户或者现金发放。
二、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以及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两者是独立的。因此,开发商不能以资金或其他因素为理由推延交房,从催告之日起60日内必须交房。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延迟交房,经购房者催促后3个月内仍不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从买受人催告之日起60日内不能履行交房义务的,买受人将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对于延期交房期间买受人外租房屋的租金赔付问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延期交房期间,买受人的房租应由开发商承担,根据买受人的《租房合同》及缴纳房租的收据证明,须出卖人赔付买受人从2023年7月1日至交房日的全部房租。
本买受人要求:
本着友好协商、及早入住,避免出卖人产生延期交房的相关责任、避免事态扩大的原则,本买受人向贵方致函,请贵方及时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承诺,其结果或承诺以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本买受人。否则,若贵方严重延误交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均由贵方承担。本买受人将保留继续追究贵方违约责任等全部合同权利,并视贵方整改或协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房屋交接。
特此函告!
临沂某某房产项目房屋买受人:某某
日期: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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