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0年,侯某在江津双福新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银行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每月还贷1500余元。2012年,侯某收到房子装修后,带着一家人搬进了房子。
三年后,由于生意不景气,侯某作为家庭的支柱,在经济上遇到了困难。自2015年5月以来,侯某开始拖欠银行贷款。
11月,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提前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房地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最终胜诉。从那以后,侯某一直无法偿还。作为贷款担保人,房地产公司别无选择,只能代替侯某向银行偿还欠款本息,共计11万元。
2020年,房地产公司要求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理由是侯某未能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其承担担保责任。“买了将近十年的房子,一家人都住在里面,房子被收回了怎么办?”侯某很着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偿还开发商提前支付的款项,侯某从亲戚朋友那里筹集了很多资金。最后,他收集了开发商提前支付的所有银行贷款,并愿意支付房地产公司根据合同要求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但希望不要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对此,房地产公司态度坚定,坚持按合同办事。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侯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房地产公司为此承担了担保责任,客观上实现了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然而,终止条件并不一定是终止合同。合同的终止还应当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确定。
首先,侯某已经全额支付了房地产公司提前支付的银行贷款和违约金,房地产公司的损失已经完全弥补,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虽然侯某有违约行为,但他已经积极履行了所有的支付义务,但没有必要终止合同。
其次,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近十年来,同一地点的商品房价格翻了一番。合同的终止不仅会使买方基于合同的合理期望失败,而且会对买方造成严重的不公平,违反诚信原则,而且会使家庭的生存权面临风险。
最后,房地产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来自于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根据合同,房地产公司应代表其办理产权登记,侯某应协助配合。本案涉及的房屋于2012年交付给侯某,直到被起诉房地产公司才积极办理房地产登记。最后,法院驳回了该房地产公司的所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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