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一、案例简介

  原告购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在本案一、二审中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经过一审和二审,审判已经结束。原告胜诉,法院裁定延期交房的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60条

  【严格履行和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性能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法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逾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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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第二百五十三条民事诉讼法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的裁定和义务,应当在延迟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能作出判决.在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款。

  4、合同法第一百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上诉案件。判决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作出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法庭上的法律意见

  1、原告的法律意见

  (1)自2018年9月1日至实际交付房屋时,被告被责令金。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原因和一审二审判决

  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获悉,2016年8月期间,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同意原告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购买房屋。后来,原告根据合同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由于未能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被告未能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延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于2018年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直至符合交付条件。房山法院认为,交付时间不确定,因此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之后,双方可以单独解决逾期交付的违约金问题,并裁定汇金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的违约金XX元。开发商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律意见

  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双方已由法院处理本案涉及的房屋,被告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应重复。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被告未按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责任不得按照原告要求的金额增加。被告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不是由被告的恶意造成的,而是由于政府行政审批程序的变更造成的。它不能归因于被告,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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