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没有针对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作过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了推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包括:
明知无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5号)。
《意见》从四大方面提出30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其中明确,严格保护依法成立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维护市场秩序,助力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积极保护居民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
出卖人出售房屋后又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已出售房屋交付第三人使用,导致原来的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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