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一房二卖,登记
“开发商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与其中一个买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何法律救济?”
基于“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两个涉及共同标的物的合同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办理房地产登记的优于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均未办理登记,先占有的优于后占有的,均未占有的,先交付全部价款的优于未交付全部价款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之规定,“一房多卖”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对于一房数卖纠纷案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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