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一房二卖,解约,合同
“交了定金,签了合同,约定一个月内支付其他房款,等支付的时候,卖家说,房子卖给了别人了,说我们一直不支付,以为是不要了,但是我们的支付时间是在约定时间内的,并未违约,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属于一房二卖吗?我作为权益受损的购房者,该如何跟卖家解约合同?能否要求赔偿?”
北京两高律所胡国庆一房多卖律师团队解答: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赔偿。
卖家在合约定房款支付的期限内,将房子卖给了第二个卖家,属于违约,属于一房两卖。
虽然卖家辩称说买家一直不支付房款,以为是第一个买家不要这个房子了,但是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过,卖家的个人意愿不能否定房屋买卖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第9条相关规定,一房二卖后,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另外,一房二卖属于《合同法》中典型的隐瞒欺骗行为,根据《合同法》,因欺骗而签订的合同可撤销,因此买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方一房二卖的情况后一年内申请法院撤销。
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主张解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好处是合同被撤销解除后,买方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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