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

  签订房屋买卖认购书、房屋买卖意向书时,开发商往往会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订金、意向金、申请金等,可别小看“定金”和"订金"这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它们的意义完全不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法律上所谓的“定金罚则”。

       关于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法律规定了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定金罚则


  一、定金要以书面合同形式约定

  书面中只有写成“定金”二字,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写成“订金”,或者其他意向金、申购金等表述,都属于预付款,只存在是否返还的问题,而不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

  二、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也就是说,如果双方仅签订了定金合同而未实际交付定金,那么定金合同实际上并没有成立,在发生违约情形时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时,以实际交付数额为准,而不是约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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