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商品房外,很多房屋可按预售程序上市预售,现根据北京市保障性房屋管理政策予以列举。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又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的特殊之处在于:
一是供应对象为符合政策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
二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
三是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四是交易政策限制较多,如新房老房、限制交易期、土地收益比例、优先回购权等。
简单介绍下经济适用房的新房老房。
以2008年4月11日为分界点,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分为“老房”和“新房”,二者最大的区别是适用不同政策,即“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具体有“政府是否放弃优先回购权”“土地收益比例不同”两大区别。
"老房"上市交易时,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政府放弃优先回购权利;“新房”上市交易时,征得管理部门同意,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差价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同等价格下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无论“新房”“老房”,一手购房人在补交土地收益后可将经济适用房改为商品房性质。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又称二类经济适用住房或参经房屋,是单位给予职工的优惠住房、租赁住房或拆迁安置住房,参照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给职工、承租人或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权属证书上的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它不是经济适用房,也非商品房,主要来源于安居房、康居房、回迁房、适用绿化隔离政策房屋等。上市交易没有时间限制,只需按出售价格的3%补交土地收益,相对于经济适用房而言补交比例较低。上市交易后,产权性质为商品房。
【定向安置住房】
定向安置住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定向安置给被定向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最典型的是“三定三限三结合房屋","三定”是定性、定向、定量,“三限”是限户型、限价、限销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房屋权属证明上房屋性质为“定向安置住房”。交易限制有:取得权属证明或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指定机构按原销售价格回购;5年后可上市交易、不补交土地收益。
【两限房】
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并按约定标准建设,按约定价位向符合条件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交易限制有:取得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5年后转让的,应按同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35%交纳土地收益。
【自住型商品房】
自住型商品房,全称为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企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公开竞得土地并开发建设后,以特定优惠价格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自住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原则上比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降低30%左右。交易限制有:取得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的,应按同时同地段商品房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
【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产权份额、上市交易条件、价款分配份额。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双方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个人承担居住使用期间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用、供暖费及水电燃气费,可向政府购买产权份额。房屋购买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可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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