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售后返租出现了很多案件纠纷,关于返租销售房产机制存在很大问题,那么国家对售后返租的处理规定有哪些内容?北京两高胡国庆房产律师团队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国家对售后返租的定义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售后返租定义:房开商方面作为商品房的销售方与购房者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又以承租人的身份与购房者针对所售商品房签订另一份租赁合同。
国家对售后返租的处理
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显然,我国对未竣工商品房售后返租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我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从《商品房销售签理办法》的效力层次上看,其属于部委规章,显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之列。所以不能因为违反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签理办法》第11条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将未依法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出租。
该管理办法从效力层次上看也属部委规章,所以对于未竣工的商品房所签订的售后返租合同,尽管也违反了该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但也不能因此归于无效。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6条之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显而易见,房开商发布的包含投资回报许诺的售房广告明显属于违法广告。
按照2003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广告的房开商若未兑现售房广告中的投资回报许诺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办法》第11条对未竣工的商品房的售后返租采取了一概封杀的态度,实属不妥。
更多国家对售后返租的处理内容,后续会慢慢给大家整理,如果遇到了售后返租法律纠纷,一定要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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