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情况
2010年,位于嘉兴桐乡市的“中虹新天地”商铺,在销售中打出了诱人了宣传。然而现实之中,这一承诺却不靠谱。不仅运营方因广告违法受到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而且对于众多业主而言,除了购买当时从房款中抵扣了前三年的租金收益外,后面两年的收益根本就没能兑现。(售后返租退房法院判决案例)
起诉
2016年初,业主向当地桐乡市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鑫岛投资支付商铺回报收益及逾期违约金,并由中虹置业承担连带责任。
就业主的起诉,鑫岛投资对于应当支付的租金予以确认,但公司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而中虹置业则答辩称,朱女士与鑫岛投资所签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与其没有关系,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
鑫岛投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商铺回报收益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中虹置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
中虹置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结果
驳回中虹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售后返租退房法院判决相关法律依据
2001年,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返租或者变相售后返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006年,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明确,对承诺售后返租、返本销售的,予以严肃处理。
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将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2015年9月1日《广告法》新修订实施,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该规定已于2016年2月1日废止)中的部分内容纳入到广告法中进行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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