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返租案例】
2012年3月31日,吕某某在浙江省东阳市注册成立了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聘请工作人员,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在兰州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西湖明珠大厦”作为抵押,并支付高额利息,在浙江省东阳市公开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截至目前,共向社会公众721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58亿余元。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沈某某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甘肃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由时代置业公司给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与时代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已经出售了使用权的“西湖明珠”,卖给时代置业公司,以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长虹、徐关委等5人以售后返租的模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吕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时代置业公司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涉嫌刑法第176条所指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售后返租”方法非法集资的,则涉嫌《刑法》第192条所指的集资诈骗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售后返租”为内容的合同作为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则涉嫌《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如果以“售后返租”为手段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的,则涉嫌《刑法》第266条所指的诈骗罪。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公民或企业无权私自创设物权。该公司是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分公司,在地产行业混迹多年,岂能不知道所谓的“格子铺”只是空中楼阁,没有产权?因此,该公司自始就隐瞒真相,虚构物权,非法集资,事后拒不返还吸收的资金,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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