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宿州网友打电话过来咨询,问为什么买商铺时候签订的合同的公司和返租时候的公司名字不一样?是不是有坑?
北京两高胡国庆房产律师团队:
房屋交易中的买卖合同关系。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产为标的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普通商品房买卖并无区别。
但是,开发商口头上表述的高额返租,并不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不信你就检查一下你的合同内容。
运营返租中的租赁法律关系。
开发商将房屋卖出去后,自身与第三方运营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推荐、指派第三方经营管理公司与购房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委托管理合同》,从而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最常见的是后者,但是《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所以就算返租出现纠纷,也只是你找个购房者和第三方经营管理公司之间纠纷,与开发商无关,你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返租违约”法律责任。
再说前者,你可能会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规定我国明令禁止未竣工商品房的售后返租,那我跟运营商签订的合同即可能是无效的。
是,也不是,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所以,就算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禁止售后返租行为,但该管理办法仅系部委规章,违反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不会导致商品房售后返租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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