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房屋与宣传册里的布局不同,法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支持退房!

  买房的时候,一定要看清合同,以及关于自己比较在意的房产问题约定,一定要仔细阅读,不懂的地方,要求房产销售人员进行逐条解读,直到自己完全明白了为止。另外,关于开发商销售房屋期间的相关宣传册,最好是保留起来,直到自己“安全交房”。千万不要觉得麻烦,因为这些动作可以保护我们的房屋交易问题,出了问题,我们也可以及时采取维权手段。下面我们来看看一则案例,因为开发商交付房屋与宣传册里的布局不同,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支持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交付房屋不一致


  【案例情况】

  原告2014年2月7日与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由置业开发的位于XXX的案涉房屋(在建),总价为630,000元。该合同附件一为原告买受房屋的平面图。

  签订合同当日,原告一次性支付房款630,000元。

  2015年6月,置业公司向原告发出交房通知,原告购买的房屋与置业的房型图宣传资料以及双方的购房合同附件一载明的房型图户型一致,但原告发现实际房间布局结构与房型图为轴对称方向,现实际格局与宣传册及合同附件的图形位置相反,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约定,原告能否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案涉购房合同。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赋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非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案涉房屋内部布局左右相反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法院判决】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的内部左右布局约定明确。

  无论是置业的宣传图片还是购房合同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均明确了房屋进门后的左右布局。

  置业在购房合同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加盖合同专用章,该附件并未提醒购房者,实际交付房屋的内部左右布局可能与平面图相反。

  此外,原告对于房屋内部左右布局明确约定并作为特定的合同目的,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权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尊重和保护个体通过自身价值判断自由选择合适房屋的合法权利。

  房屋并非普通商品,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谨慎选择符合生活常理。由于置业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布局的房屋且无法调换,致使原告购买符合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布局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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