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收取房屋“团购费”,160位购房人起诉房产经纪公司:不当得利

  买房,我们希望价格越低越好,所以有些房产经纪公司就发现了赚钱渠道,截胡很多有意向购买房产的购房人,以有高额的“团购费”和“团购优惠费”为由,告诉购房者这样可以更便宜买房,但是往往事与愿违。


不当得利,团购费,房产经纪


  【真实案例】

  张勤(文中名称皆为化名)是河北省廊坊市的一名白领,领着在当地不算低的薪水,但是他也从未有过松懈,因为他有一个目标,那就是买房!终于在2016年中,在几轮看房后,决定购买廊坊市“山林间”住宅项目的房屋。但是购买前,却被一家叫做“优良”的房产经纪公司以及一家叫做“华实”的科技公司截了胡,缴纳了所谓的“团购费”和“团购优惠费”,但是在真正购房时,当时缴纳的这些费用却没有发挥任何作用,这时张勤才反应过来自己被骗了,同样掉进这两个公司陷阱的还有近160位购房人,于是张勤联合这些业主,一起将“优良”和“华实”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一、“优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返还团购费,并以其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15日起止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华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返还团购费,并以其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15日起止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优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和被告“华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律师说法】

  本案中,二被告作为房产经纪公司,在明知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方除服务佣金外禁止向购房人收取额外费用,仍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不当得利人没有合法依据,并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利益双方会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受损乙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乙方返还不当利益。

  结合本案,两家房产经纪公司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购房人团购费的行为,让其财产受到损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张勤等上百位购房人有权要求两家房产经纪公司返还团购费及其利益损失。


  买房不要一味的被房产经纪公司提出的低价优惠迷了眼睛,一定要多方打探其真实性。另外,如果已经受骗了,也不要着急,及时委托律师,索回自己的损失。

  北京两高胡国庆房产案审部预约咨询电话:178-1315-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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