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设施包括本服务设施,比如水、电、燃气、煤气等问题,还有绿化、康乐设施、小区内交通、娱乐设施等等,如果开发商在卖房的时候宣传有某些配套设施,但是交房的时候你没有发现,这种属于开发商虚假宣传吗?下面跟随北京两高律所胡国庆房产律师团队一起来看看一则小区配套设施与宣传不符的案例判例内容。
【法院判例详情】
2017年6月,杨某某与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商品房一套,被告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并符合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但到2019年6月30日交房时,原告发现小区配套设施、绿化、公共配套设等均系施虚假宣传,严重误导原告。
被告在前期宣传中承诺的小区内建设五重立体景观、多功能草坪、健身场站、儿童乐园、学校等具体配套设施与交房时严重不符。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对园区绿化、墙面、配套设施等部位进行整改,以达到其承诺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在前期对小区内景观、草坪等配套设施的宣传,应视为要约邀请,且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绿化、墙面等作出约定,对杨延辉要求旭天盛公司对涉案小区内园区的绿化、墙面、配套设施进行整改、达到旭天盛公司前期宣传标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决定购房者能否维权成功的重要因素在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宣传资料是否相符,即宣传资料内容是否构成合同内容。
也就是说,宣传资料的内容是否构成要约,因为其一旦构成要约,相对人承诺就构成了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建议大家,购房的时候,建议将宣传资料中对自身购房影响重大的一部分信息以明文形式写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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