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己买的就是精装修,但事实收到的房子跟当时买房时候开发商宣传的不一样,精装修标准与宣传不符,如此虚假宣传的开发商行为,购房业主可以索要赔偿吗?下面跟随北京两高律所胡国庆房产律师团队一起来看看一则精装修标准与宣传不符的案例判例内容。
【法院判例详情】
2014年4月,孙某某与开发商大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4.63平方米,房款总计315万元。
2017年11月14日,该置业公司向孙某某交付案涉房屋钥匙,后者在验收房屋过程中认为开发商售房时展示的样板房装修标准为每平方米3500元,而交付房屋的装修标准不足1500元,与该置业公司宣传广告的标准严重不符。
孙某某遂拒绝接收房屋,并诉至法院要求复城公司赔偿装修差价。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以购房合同及其附件、其它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协议约定为准。该置业公司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仅为要约邀请,不是要约或承诺,也不是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同时,该置业公司展示的样板房仅为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亦不构成要约。
孙某某以该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为由要求赔偿,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所使用的材料及品牌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说法】
“精装”成为“惊装”,购房者可以请求开发商赔偿装修差价吗?同样的案例往往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为什么呢?
在实践中,更多的开发商都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诸如:“本项目宣传广告及样板房仅做参考,不能视作《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及最终交付标准”之类的条款,若此时购房者请求开发商按照广告宣传的精装修标准交付房屋,则可能面临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有的开发商还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置对装修质量及装修标准提出异议的期限,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装修标准及质量。
有的开发商甚至会将异议期约定的很短,只有两三个月。若购房者在收房后发现装修有问题,一定要在异议期内采用合法有效的手段维权,如向开发商发送书面的函件,或直接起诉开发商。
若购房者在异议期经过后才向开发商主张装修存在问题,则会面临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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