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的时候,看样板房,收房的时候,装修和样板房不一样,心里落差很大,这种际交付与样板房不一致的情况,属于开发商虚假宣传吗?下面跟随北京两高律所胡国庆房产律师团队一起来看看一则开发商虚假宣传案例判例内容。
【法院判例详情】
2012年12月,孟某某与某某(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某某公司开发的杭州市某某x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一套,约定为2014年5月31日前交付的精装修房。
此后,于2013年11月27日,孟某某在验房时发现房屋主卧的空调与楼盘样板房不一致,且噪声很大,与开发商当初承诺的“和样板房一模一样”并不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房产公司按约定的“样板房标准”交付最终房屋。
法院认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本案中,该房产公司认可案涉楼盘仅有一套样板房,其并未明示孟某某该样板房中的空调并非交付标准,该房产公司交付的房屋配置的空调既与样板房不符,亦不符合噪声规定,便应承担按“样板房标准”交付产品的责任。
【律师说法】
若开发商没有对一致性进行说明,则可要求开发商交付与样板房一致的房屋。相反,若开发商说明了样板房和交付房屋的不一致性,则业主难以依据样板房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标准。
也就是说,样板房展示的房屋质量能否成为合同的效力,应当看开发商是否对样板房与所交付房屋的一致性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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