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之前,我们购房者会在各个售楼处看看沙盘,看看样板间,对比选择一下,当然有时候我们也会被开发商做的小广告吸引,有时候在地铁口附近也会看到很多老年人在发放售房广告。如果在购房后,收房的时候发现与宣传的房屋差距巨大,让买房人在收房后直呼上当。
很多购房业主认为开发商这种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违约,可以找开发商理论,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开发商认为,自己宣传册上的宣传内容并未写入合同,无伤大雅。
宣传广告上的内容,即使未被写入《购房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也会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第一,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规划范围内;
第二,宣传内容是针对拟销售的商品房和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
第三,宣传内容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确定的;
第四,该宣传对购房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大家在购房的时候,首先要保持警惕,小心开发商跟你玩心眼,另外从买房开始,就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比如购房宣传册这类的东西,以保证后期产生纠纷,更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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