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时未增加承诺的赠送面积是否构成违约?

  “赠送面积”成为诸多开发商吸引购房者眼球的重要营销手段,而交房时“赠送面积”无法实现的情况也不少。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某与某投资公司、某房屋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向李某交付的房屋没有阳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判决解除合同。


商铺返租


  经审理查明,2018年,李某向某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房屋置业公司缴纳购买公寓的定金5000元。2018年8月,李某在某房屋置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参观了某投资公司的样板房,该样板房当时有阳台。同日,李某与某房屋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向某房屋置业公司交纳了首付款208168元。后李某收到某房屋置业公司的收房通知,并于2019年5月去看房,但在看房时发现房屋没有阳台。2019年12月,房屋置业公司通知李某收房,李某认为实际交付的房屋没有阳台,与参观时的样板房不一致,遂拒绝收房,并且至今未提交资料办理贷款手续,也未交清剩余房款。

  法院认为,房屋增设阳台系对原房屋的改造,开放商将其作为全赠与面积空间赠与购房者,购房者因此可以增加房屋实用面积,亦能在使用上有更好的布局,这对购房者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本案中,可以推定李某购买该案涉房屋与此具有因果关系,李某有理由相信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的增设阳台部分应是一致的,李某基于案涉房屋未增设阳台而不接受该房屋具有合理性,并主张交付的房屋没有阳台不能满足其购房时的需要,因投资公司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要求解除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Industry information

行业资讯

自助咨询

快速反馈

最快一分钟反馈

案情分类:

关于我们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胡国庆房产律师团队,专业解决房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维权开发商跑路开发商破产售后包租开发商虚假宣传等一切事务,律所拥有包括高级合伙人在内的500余名专业人士,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多个城市设立分所,业务遍布各大城市。

联系我们

  •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南大街十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
  • 电话: 400-1197-987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官方微信
咨询热线:

400-1197-987

售后服务 / 投诉处理

©2022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胡国庆律师团队丨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1452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06946号

no cache
Processed in 0.683135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