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虚假宣传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虚假宣传的后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且有社会危害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
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开发商虚假宣传纠纷类型:
“价格陷阱”。开发商常在广告中用诱人的起价吸引购房者,但该价位的房子根本不存在,这不过是开发商为博购房者眼球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
赠送面积、车位、花园等与宣传不符。购房时,开发商的销售承诺的赠送花园并未兑现,并且地下室面积也缩水超3%以上。
实际交付与样板房不一致。购房者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要求解除合同。
精装修标准与宣传不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以购房合同及其附件、其他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协议约定为准。
小区环境绿化与宣传不符。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虚假宣传学区房优势。开发商的宣传广告明确说明其楼盘为学区房,楼盘周边的教育资源应当属于司法解释“相关设施”的范畴,开发商对学区房的宣传无疑对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开发商关于楼盘为学区房的宣传属要约,开发商应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等:
承诺在建或规划中的交通,商业、医疗,教育配套:
交房时装修标准与买房时样板间展示标准不一致;
更多房产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