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两高胡国庆房产纠纷律师团队整理:
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开发商应当在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交付买方。
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买方,并与买方协商另行约定交付期限。如果开发商未能在协商的新交付期限内交房,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
同时,开发商还应当按照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应当根据约定金额的一定比例逐日累计计算。
国家规定的90天指的是,在协商的新交付期限内,开发商超过90天未交付房屋,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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