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2023年2月16日
咨询内容:2019年年底准备在县城买一个房子,因为孩子要上小学,县城的教育资源比较丰富,且教育质量可能会比镇上要好的多,为了孩子上学方便,于是贷款买了一套100多平米的三室一厅的房子,是期房,合同约定的是2022年年8月份交房,但是到了交房日期依然没有任何通知说交房,哪天我和妻子请假去县城购买房子的小区去看了一下,很多地方都没有建设好的,沙子、石子还一小堆一小堆的,也有很多等待交房的其他业主在售楼处闹着交房。
有个来了好几趟的大姐说,这里的经理给他们的解释是,因为疫情原因,好多材料都没有及时送达,导致无法建设完工,最终没办法如期交房,让耐心等一等,肯定会在最短的时间内交房的。
我在售楼处门口贴着一张延期交房的通知,大概意思就是疫情原因导致的,说是延期到2023年1月份交房,现在还让我们再等等,在楼盘外观上看,与之前的建设情况根本没有多大变化。
这种情况我们打电话咨询了很多人,说是不是成了烂尾楼了,这么一说还真是的,一再逾期交房,建设工地没有推进,见不到开发商,好像就是烂尾楼,我们实在是担心开发商跑路,烂尾楼无法交房,因为我们是贷款买房,经济压力很大的,现在收不到房子,房贷还在每个月的如期交房,孩子上学的规划也受到影响,完全打乱了我们的生活节奏。
请问律师,如果这楼盘成了烂尾楼,我们不想要这个房子了,找开发商退房的话,还要继续还房贷吗?我看了一下《贷款合同》,有这么一条约定:“购房人需要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因为办理房贷的时候那么多资料,我们根本没有详细看,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不能不还房贷了?
北京两高胡国庆烂尾楼房产律师团队:
建议您及时整理相关材料,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事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合同解除后,剩余的按揭贷款由开发商偿还。
“购房人需要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这一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贷款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直接返还给贷款人而非购房人(借款人),故该格式条款不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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