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烂尾楼,开发商不能正常交房,自己还要继续还贷,业主明明知道会吃亏,但是又一点儿办法都没有,下面是一例最高院关于“烂尾楼房贷问题”指导性案例,可以很明确的表示了,这种情况业主继续还贷,有违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
该案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例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主要裁判意见:
(1)因作为出卖人的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作为担保权人的贷款银行和作为买受人的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3)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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