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喊冤,为什么开发商在销售房子或者店铺的时候明明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行为,我们业主以此来要求退铺却得不到支持呢?下面北京两高胡国庆房产律师团队整理了一个已有相关案件的法院判例,来跟大家说一下这个原因。
常见的,在房屋、商铺合同签订前,开发商一定会通过各种方式打广告,对外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在售后返租房产销售中可能还会以高回报诱惑投资者。
但是大家应该注意这么一个问题,在合同签订时,开发商一定会基于自身利益,并利用自己的优势,提供给购房者的是格式合同,当然,之前对外宣传的内容及各种承诺肯定不会被写进合同中,如果购房者一开始可以认真审核合同中的内容,也不会签字吧。
当法律纠纷发生后,购房者就会发现开发商之前的口头宣传和承诺均没有实现,业主投资的格子铺也是迟迟不能投入经营,这时候才发现上当受骗了,如此购房业主能否以开发商欺诈为由撤销合同吗?
已有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陈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xxxx号 】
认为“……双方明确约定广告并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陈某某对此明知,现其以广告中的内容未实现主张某某公司违约,并无合同依据。……某某公司并不存在虚假宣传或过错,不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购买商铺本属于商业投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陈某某作为投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写入买卖合同中的广告宣传内容是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合同内容的,因此以开发商虚假宣传、欺诈甚至违约为由解除合同,难以得到支持,这也是很多业主明明知道开发商骗了自己,却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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