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会大幅度提升被拆迁人的生活居住质量,但是如果遇到拆迁迟迟不能安置的情况,那就不一定了有的甚至拆迁后十多年都不给安置房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种情况下,我们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权?
一、房屋被拆了十年还没有安置好怎么办?
房屋拆迁十年仍未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部门给予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新通过的《民法典》243条,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基础上,新增了农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作为法定的补偿范围。这将使广大农民朋友的居住条件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拆迁主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出租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分别与拆迁人和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面的知识是对房屋被拆迁后迟迟不能被安置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如果你作为被拆迁人在被拆迁十年后仍未安置的,应当及时的维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征收部门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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