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民法典》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买房子必然伴随着签合同,很多时候面对纠纷我们业主都是无可奈何,其实只要能认定合同无效的话,就可以和卖家或者开发商解除合同,或者是撤销合同,以此解决我们的法律问题,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此前的《合同法》正式废止。那么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作出了哪些调整和改变呢?认定“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12种情形内容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民法典


  一. 《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调整对比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第1项情形,《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为合同无效情形,而是合同可撤销情形——《民法典》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2项情形,体现在《民法典》第154条,表述上略有调整;第3项情形,《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为合同无效情形;第4、5项情形,体现在《民法典》第153条,但表述上作了调整。

  二. 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民法典》具体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虽然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包括其订立的合同,不应一律认定无效,尤其是使其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认定无效,反而不利于保护其权益。但目前《民法典》毕竟做了这样的规定,因此,应当避免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如属于使其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则合同有效;其他合同,则只有在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在被追认之前,合同另一方如属于善意相对人,则有权撤销该合同。

  3、虚假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上述规定,不易理解,实践中如何认定,也是争议颇多。主要原因是,要证明订立合同的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掩盖某一隐藏的行为,较难举证。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些合同,是只有虚假的意思表示,没有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为了规避债务,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将某一财产转让给他人,双方都知道并不实际发生买卖行为。这一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此时,并无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

  4、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至于何谓“重大误解”,可以参照已失效的《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可以请求撤销,而且应当是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才有权请求撤销。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5、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上述情况下的撤销权,则须在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6、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上述情况下的撤销权,则须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实践中,对于“受胁迫”的事实,也较难举证。因此,在受胁迫之后,当事人应当尽早以报警等方式固定证据

  7、显失公平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显失公平”的合同,都可撤销,只有一方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撤销。

  8、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更常见的效力被否定的合同,是这一类型。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并不是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当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被认定属于无效合同。难点在于,哪些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9、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与上一种情形相似,是否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也较难判断,故也应当征询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10、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1、格式合同

  《民法典》有三条涉及“格式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上述规定较为明晰,应无需赘述。

  12、免责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以上就是,《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作出了调整和改变内容,以及民法典认定“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12种情形内容,遇到法律纠纷,如果自己难以解决的,请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协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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