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省吃俭应辛辛苦苦攒了大半生的钱都用来买房子,结果却发现开发商卖给自己的房子,之后又卖给了他人,如此明目张胆的一房两卖、一房多卖的行为,开发商那么强势的力量,作为弱势一方的购房者该如何要求开发商赔偿呢?开发商一方两卖或者是一房多卖的争议房屋,该归谁所有?
第一种情形是其中一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或预售登记,对这种情形,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那么办理了登记的购房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种情形是几个买卖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这种情况下,几个购房人都处于平等的债权人地位,都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客观的现实是房屋仅有一套,不可能每个购房人的要求均可获得支持,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房屋交付给哪一方,应当综合考虑几个因素:
(一)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居住,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其中一方居住、使用,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访方实际履行的请求;
(二)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付清房款,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实际付清房款,相对应的应当考虑支持其主张;
(三)房屋是否有购房人附加的价值,如其中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增加房屋价值的行为,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该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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