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锡,很多搁置多年的烂尾楼,处于应当可盘活状态,但是现实操作中却屡屡遇阻,让烂尾楼活起来,最高法执行意见具有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其中意见第5条指出,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法院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查封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
(2)查封在建工程后,对其采取强制变价措施虽能实现执行债权人债权,但会明显贬损财产价值、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的,应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暂缓执行的和解协议,待工程完工后再行变价;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并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建设的,可以暂缓采取强制变价措施。
(3)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相对于开发商而言是一个好消息,对地方烂尾楼有着利好作用,对众多苦等无锡烂尾楼盘活的业主来说是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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