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房多卖纠纷处理规定,法院判决结果有这些!

  全国各地都出现了不少的“商品房一房多/两卖”的法律纠纷案件,这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失,另外也打击了其他未购房的消费者的积极性,关于一房多卖纠纷类案件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有哪些处理一房多卖一房二卖的法律依据?


一房多卖纠纷处理规定


  ——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且均完成支付的,比其他买受人提前完成支付并取得对讼争房屋债权的一方买受人主张其权利优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买受人在他人已经合法占有讼争房屋的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属于恶意行为,对于其权利优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数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一方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之后,尽管没有入住讼争房屋,但其主张对讼争房屋享有优先权利并对抗后续占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多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已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主张其权利优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由生效判决确认继续履行后,涉案房屋便无法再进行权利保护顺位的确认,其他买受人再对案涉房屋主张优先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依据相关法律依据并结合现实情况,主要判决依据有《民法典》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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