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出台法规、司法解释

  为了提高自己一家人的生活居住质量,穷尽积蓄购买了房子,本来就等着交房后欢欢喜喜的装修入住呢,没成想开发商的交房时间早已经超过约定时间,咨询了一些房产纠纷律师才知道,这就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对于这种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我应当依法维权,索要违约金,因为我们合同约定的只说了逾期交房属于开发公司违约,但是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额,这该怎么办?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标准出台吗?

  如果跟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在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可以按此约定执行。但是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也不是就一定是这么多。

  如果是延期交房后开发商发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过高,可以与购房者协商进行适当地调低,参照同样地段、同样户型面积、同样楼层房屋的租赁价。

  如果购房者发现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标准过低,可以和开发商协商提出调高标准,标准也是参照同样地段、同样户型面积、同样楼层房屋的租赁价。


期交房违约金标准


  一旦出现以上两种情况的,协商为先,如果针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协商不成的,那就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下面是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整理相关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第11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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