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购房者跟开发商各执一词,到底是不是开发商虚假宣传,该怎么认定,我们结合法律规定一起来看一下。
购房者说“你们当时要是不说旁边会有地铁建设,我怎么可能买你们的房子,你们是虚假宣传”。
开发商说:“我们说附近有地铁,是说的地铁从这旁边过,又没有说过这地铁口就在小区附近啊,怎么就算是虚假宣传了?”
有的开发商很“聪明”,说话模棱两可,让购房者根本抓不住把柄,就像上面这两位各执一词的说法,除非购房者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开发商一方确实明确表明地铁口就在涉案小区的附近多少米内,最后变成了地铁从小区旁边过,这样可以认定开发商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否则话,购房者只能是哑巴吃黄连了。
我们来看看法律法规对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
《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定义是,主要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虚假广告应同时满足内容上虚假或引人误解,效果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高的两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判例说明,如果开发商被认定为虚假宣传且该虚假宣传内容所涉及的说明和允诺构成要约的话,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开发商宣传还可能涉及到房屋设计,配套设施,甚至小区环境的描绘和承诺,开发商为销售楼盘进行不同程度的吹嘘式宣传也是在所难免的,希望各位购房者仔细甄别,别等到真的发生纠纷而后悔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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