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开发商欺骗了,他们虚假宣传,开发商说他们这里的房子位置好,旁边这两年就规划开始建地铁站,现在都2年了交房了,地铁站根本没有,这属于欺诈吧,我退房能行吗?”
所谓“退房”一般指解除购房合同,那么针对开发商虚假宣传导致的退房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首先,判定一下开发商的宣传是否真的涉嫌虚假宣传。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其次,退房是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还是法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第一、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话,就需要看一下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达到了,如果达到了,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退房。
第二、法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前提是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不成立,依据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可以法定解除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存在开发商宣传的内容,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政府规划发生了宣传内容的改变,那么开发商则不涉及虚假宣传;如果双方签订合同之前政策早已公示规划发生变化,但是开发商在你们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依然宣传隔壁会地铁建设,那么就属于欺骗和虚假宣传。以上两种情况会导致购房者的主张得到不同的诉讼后果。
关于追究责任,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的销售广告不能视为合同内容,我们是没有办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的,不过我们可以追究其缔约责任。《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遇到开发商虚假宣传,如果对自己的工作生活影响很大,还是尽早维权,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证据不足而错过维权最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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