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开发商的售房广告就是“虚”的,肯定不能相信,兑现不了,你去找谁?也有人说开发商的广告,既然说出来了,就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必须要兑现,不兑现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下面北京两高律所胡国庆房产律师团队整理了关于开发商的售房广告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2、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所以,有时候,开发商销售房产时候的宣传资料或将构成要约,虽未写入合同内容,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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