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烂尾楼:烂尾三年,政府和国企纾困复工后再遇难题

  业主:我是江苏省苏州市烂尾楼姑苏院子南区业主,本项目已烂尾三年,去年经过市区政府和国企纾困复工后,现因为电力公司以不符合规范为由拖延导致无法按期竣备。

  本项目2016年开发,电力符合当时设计规范,因为烂尾导致5年不能完工收房,21年好不容易复工,现如今国家电网苏州电力公司又以不符合新的国标为由设卡不予验收通过,此类行为完全不符合保交楼保民生的要求。

  业主已深受烂尾之苦,苦苦熬了五年,21年11月复工前已请求供电局尽快小区外线供电电缆,至今10个月未开始施工!恳请尽快督促苏州市电力公司尽快将电力问题落实到位!

  供电官方回复:

  经核实,姑苏院子南区由原开发商苏州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提交用电申请,但由于开发商所属的泰禾集团资金链出现问题,造成该项目配电房等供电设施进度停滞,直到2021年底在姑苏区住建委牵头下由华发集团接手后才启动后续开发,但目前新开发商还未正式重新启动南区电力相关工作。为了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后,小区业主正常生活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所保障,我公司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新开发商,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助推该项目尽早送电。 9月14日已与5位业主代表进行了当面沟通,业主代表对上述情况已知晓。


苏州烂尾楼


  北京两高胡国庆房产律师团队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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