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开发商房地产三起案件“烂尾”买受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发现,三名买家于2019年与高安市一家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以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地产。买方支付首付款后,买方、开发商、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向银行抵押贷款支付购买余额,然后买方按时返还银行贷款。但在开发商表示不能按时交付房屋后,也不能确定何时交付房屋。
买方随后根据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由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和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后续贷款由开发商返还给银行。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如果开发商在最后90天内无法交付房屋,买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开发商应将原告支付的首期款返还给买方。此外,买方向银行支付的银行抵押贷款应由开发商返还给原告,未付部分由开发商向银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最快一分钟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