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为了扩大销量,或者是快速回拢资金,往往会采用一些“特殊”方法来促销,分割拆零、售后返租就是其常用手段之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住建部的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了分割拆零行为,但同时只规定了对开发商的行政处罚办法,并没有对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做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将相关款项挪用,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即使能够胜诉,开发商没钱赔,判决无法执行,并不能挽回业主的损失。基于这方面考虑,律师认为不必拘泥于传统思维,解除合同并不是最优选择,可以从政府行政职能方面着手,让政府向开发商施加压力。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售前将项目手册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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