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房屋强拆损毁房内物品,法院判定行政违法!

  如果不是亲眼看见街道办强拆房屋时的嚣张气焰和跋扈姿态,王女士绝对不敢相信这样的事情会发生在本该为民办实事的基层行政机关身上。

  2021年5月28日,街道办组织人员动用挖掘机将王女士宅基地上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强拆,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屋瞬间变成一片废墟,现场凄惨无比。

  王女士始终想不明白,自家合法建设的房屋为什么会被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女士遂委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任昆鹏和周惠惠律师代理案件,在两位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确认河南省鹤壁市某区街道办强拆王女士宅基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案情背景

  王女士系河南省鹤壁市某村庄的村民,她和丈夫郝先生是夫妻关系,在村里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在该宅基地上建设房屋。之后,由于丈夫郝先生的过世,王女士便继承了这套房子,且长期居住于此。

  2011年,因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项目建设进行土地征收,王女士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令王女士家人始料未及的是,2021年5月28日地方街道办在补偿安置工作没有落实到位、没有依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强行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使她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及精神痛苦。

  面对街道办的强拆行为,王女士紧急委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任昆鹏和周惠惠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历程

  接受委托后,任昆鹏和周惠惠律师经仔细研究王女士的案情后,制定了详实的诉讼方案。紧接着,两位代理律师认真起草了《行政起诉状》,并指导王女士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街道办对涉案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街道办辩称:首先,王女士起诉我单位参加诉讼,主体不适格,实施折迁的是村委会,我单位只是作为管委会派出机关,本身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其次,涉案拆证有明确依据,程序合法,且未给王女士造成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此,两位律师根据本案证据发表自己的观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王女士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由哪个行政机关强制拆除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通过庭审调查可知,被告称某村委会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拆。但村委会显然不具有城中村改造及拆除房屋的法定职权,故应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责任主体作出认定或推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而办事处表示对此知情,拆迁现场有工作人员维持秩序,且办事处提交的《某区管委关于印发<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办法(试行)>的通知》则显示,开发区各办事处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办事处作为开发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属于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被告辩称“实施拆迁的是该村委会,被告只是作为管委会派出机关,本身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本院不予认可。

  因此,某村委会的行为应视为接受了办事处的委托。原告主张的房屋应推定由办事处强制拆除。

  二、关于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被告办事处提交了征收土地及城中村改造的依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拆除涉案房屋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因此,原告请求确认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违法的主张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支持原告请求确认被告2021年5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宅基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案外说法

  其实本案中的被告街道办所犯的错误和许多拆迁地区的地方行政机关相同,都是试图以“拆迁促征收”。

  但行政部门显然低估了民众的法律意识,这种方式已经忽悠不到多数人了。

  这里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当行政机关将你们的房屋强制拆除时,不要慌张,从容应对。第一时间收集家庭在册人口户籍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证据,以证明自己房屋的合法性。

  面对政府的暴力强拆,不要盲目抵抗,而是应该留存好强拆现场的视频音频证据,同时留存好行政机关给自己出具的各类决定和公告,为日后的诉讼准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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